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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019-11-04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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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有效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运用信用工具,坚持诚信经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的要求,结合皮革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3. 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由中国皮革协会统一指导和监督,经过企业自愿申报、资格初审、第三方评审、网络公示、协会批准、年度复评等等级评价程序,并进行社会公告和推广的活动。

  4. 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企业自愿,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指导。

  5.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制革、毛皮、鞋、箱包皮具、皮革(毛皮)服装、皮革机械、皮革五金、皮革化工、鞋用材料、专业市场等皮革行业企业。

  6. 企业参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7. 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从高到底分别为AAA,AA,A,B和C,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8. 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中国皮革协会与地方协会及相关组织共同完成。中国皮革协会市场与展览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9. 中国皮革协会负责统筹全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文件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等级授予等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等相关文件的工作。

    (二)负责受理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三)负责审核批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四)授予企业信用等级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出具《中国皮革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10. 中国皮革协会市场与展览部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管理办法、评分细则等相关文件,并进行宣传、贯彻、实施和培训。

    (二)指导、审核企业填写申报资料,书面征询企业属地各级地方协会或相关组织的意见。

    (三)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申报。

    (四)确有必要时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

    (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年审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11. 各级地方协会和相关组织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推荐工作。接受中国皮革协会征询,出具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面意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现场考核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分方式

  12. 根据《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分采用得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别对基础信用能力、管理能力、竞争能力、财务实力和社会信用记录五部分逐项进行评审,评价分值。

  13.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被评为AAA、AA和A信用等级。

    (一)所申报数据经核查存在主观上弄虚作假行为

    (二)上三年内曾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年检为B类

    (三)上三年内曾有环保违法记录

    (四)上三年内曾被海关查处

  14. 企业信用等级量化条件:

    AAA级,总分应为80分(含)至100分;AA级,总分应70分(含)至80分;A级,总分应为60分(含)至70分;B级,总分应为40分(含)至60分;C级为10分(含)至40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15. 企业申报

    企业登录中国皮革网(www.chinaleather.org)等级认定频道,下载《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如实填写电子版申报书,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16. 资格初审

    中国皮革协会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对申报资料不齐的企业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书》,按序目装订成册报送中国皮革协会,同时将评审费用汇至中国皮革协会指定账户。

  17. 第三方评审

    中国皮革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签约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中国皮革协会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按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

  18. 网络公示

    中国皮革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中国皮革网、中国皮革协会公众号等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参评企业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皮革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中国皮革协会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如受理,则根据最新材料对企业的信用进行重新评价,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中国皮革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19. 协会批准

    公示结束后,中国皮革协会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决定授予相应等级称号。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20. 颁证授牌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皮革网、中国皮革协会公众号以及相关媒体、行业期刊等进行发布,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21. 年度复评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评企业每年年底向中国皮革协会报送当年信用信息,中国皮革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年度复评,并向参评企业出具年度复评报告。

  22. 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协会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1. 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一)有效期: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证书标注日期起生效。

(二)年度复评处理:年度复评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

(三)等级升级: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即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不受有效期限制。

(四)吊销等级: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1. 第三方评审机构管理

    (一)第三方评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开业满2年,正常开展企业征信活动的法人单位。

    2、至少出具过1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3、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稳定的专业团队。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发生过信用信息泄露事件。

    (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存入行业信用档案。

    1、不按照中国皮革协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2、评价前向参评企业做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

    3、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如赞助费)或索取财物。

    4、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费用管理

    中国皮革协会本着“为会员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信用评价收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信用评价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第三方评审费、管理费和资料费等必要费用,不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每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审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上述费用一经收取,将不退还;中国皮革协会收取这些费用后,向参评企业提交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或年度复评报告,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列入评估成本费用。

    第六章 信用等级应用

  3. 取得AAA、AA和A级信用的企业,在中国皮革协会的会员级别晋级、行业排名、品牌推选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4. 取得AAA、AA和A级信用的企业,中国皮革协会会优先推荐其参与政府采购、部队采购、援外采购、国内外名企代工等合作。

  5. 中国皮革协会积极为企业争取在信贷、检验检疫、监管、品牌评优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和措施。

  6. 中国皮革协会会利用各类活动,宣传推广优秀企业。

    第七章 其他

  7. 本办法由中国皮革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8. 本办法另附《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中国皮革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申报书》等。

  9.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人:王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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