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品牌皮革制品企业入驻集宁区办厂,尽快带动集宁区皮革制品生产加工上规模、上档次,形成北方较大的皮革制品加工销售基地,经集宁区政府研究,对获得国家皮革协会授予品牌称号的本部或分厂入驻集宁区前六家皮革制品加工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企业生产加工厂房可由集宁区提供。机器设备一年内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用工人数200人以上,需租用厂房的,从签订入驻办厂协议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机器设备投资和用工人数三年内分别达到500万元和300人以上、并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需购买厂房的,由集宁区补贴购房资金20%;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可无偿办理3000平方米的厂房产权手续;若需新建厂房,可按企业要求,量身定制建设生产加工厂房。
第二条 入驻企业一年内,加工皮革制品购进所需原辅材料高于原地的运输物流费用,年终经相关部门审算后我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为入驻集宁区皮革制品加工企业配套经销辅料的商户,两年内集宁区按年度配套经销额3—5%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三条 企业生产加工皮革制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集宁区每年按产值1%的比例给予贡献奖励,用于企业产品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
第四条 入驻企业用工在20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应缴统筹基金,由集宁区分别给予30%和50%的补贴;企业用工技能培训费用也由集宁区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用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皮革设计、裁剪、加工等技术工人,经相关部门考评认定后,在企业保障员工正常工资待遇的基础上,一年内集宁区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的生活补贴;落户集宁的员工还可按照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家庭住房。
第六条 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经理和技术总工(核定2人),三年内集宁区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外地生活和工作津贴。
第七条 入驻企业自生产加工之日起五年内,集宁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励企业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对入驻企业实行集宁区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代办、陪办服务。
第九条 除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前六家企业外,其它入驻皮件加工园区的企业(包括具备一定规模、有发展前景的当地企业),根据入驻企业的需求,经集宁区政府研究,也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