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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9-23

来源: 国家财政部

作者:

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

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14年6月13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的《贷款协定》。贷款总额为3500万美元等值。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达成项目目标,我部制定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3167 /2587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本项目),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和申请使用本项目贷款资金并实施子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子项目单位。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是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

财政部国际司作为本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财政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关于本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子项目从立项到实施以至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监督和指导中央子项目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统筹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五)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与资金支付;

(六)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子项目单位是指负责申报和执行子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子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提出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项目执行(转贷)协议;

(三)具体实施子项目,落实配套资金,提取贷款资金,承担统借自还贷款债务,配合财务核算与管理;

(四)配合财政部、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

(五)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具备英文工作能力且熟悉采购和财务工作的人员。

子项目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子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地区子项目单位提出的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子项目转贷协议,并通过与相应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实施协议》,将贷款资金落实到子项目单位;

(三)监督指导相应子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

(四)按照《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子项目向财政部提款报账工作和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监督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配套资金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向财政部的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类

第七条 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分为中央预算统还资金和项目单位自还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性质的子项目单位。

各子项目单位在申报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贷款资金类别。

第八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或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提供的、由地方财政或者相应子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贷款资金金额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可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概念书、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子项目申请与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子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策研究类子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并付诸实施;

(二)机构能力加强类子项目应符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方向,致力于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策制定与改革执行能力;

(三)子项目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地区未来几年改革的重点及工作重心,对顶层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四)本部门、本地区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子项目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课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受益对象及非学术性预期成果产出。

第十二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子项目概念书(格式见附件1),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四条 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就初审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与世界银行交换意见。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子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子项目申请,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子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应当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单位编制子项目建议书。子项目建议书主要目标内容应当与所申报的子项目概念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或外事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子项目建议书。地方子项目单位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对子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的子项目建议书进行立项审核。对符合项目目标及有关要求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予以批准立项。

财政部应当将正式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征求其不反对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单位或子项目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一)与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执行协议》;

(二)与使用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或地方子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

(三)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转贷条件。转贷期限为10年,其中前5年为宽限期,后5年等额还本,转贷利率等同世行贷款利率,先征费为转贷金额的0.25%,在转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法律文件以及本办法和相关管理细则,并依据经批准的子项目建议书,制订子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子项目。

第二十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子项目实行成果确认人负责制:

(一)在子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成果确认人,由成果确认人负责对子项目每一项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执行质量和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成果确认人对咨询专家任务大纲、咨询专家评选结果、中期报告评审、最终报告评审、研讨会成果综述、出国培训与调研报告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款项的报账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财政部另有要求外,子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个日历年度半年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子项目该半年度进度报告及下个半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子项目单位对项目活动内容、预算等以及《贷款协定》和《子项目执行协议》或《子项目转贷协议》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提出,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4个月向财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聘用咨询专家(机构/个人)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

(二)培训学习、调研、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仅限能力建设部分项目);

(四)项目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经立项确定的上述资金用途未经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子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子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子项目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资金的提取及子项目财务管理按本项目《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出国(境)培训、调研及参加国外会议,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批下一年度出国调研(培训)计划。中央子项目单位的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由子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子项目单位的出国调研(培训)计划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经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执行。

出国调研(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团组任务名称、出访国别、出访时间、出访天数、团组人数、出国调研(培训)大纲及预算。

子项目单位对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的出访国别、出访人数、天数及预算等事项进行调整,应当不少于出国计划实施前3个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获得财政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出国调研、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分别按财政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10〕2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子项目实施计划和出国调研(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子项目单位应当就每项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目的与目标、绩效指标、培训对象、人数、地点、时间、日程安排、调研(培训)大纲和预算明细等。出国调研(培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世界银行认可。

经世界银行认可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相应团组的出国任务批件、人员名单、外方邀请函等应在启程出国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国际司备案。

第三十条 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组织的出国调研(培训)团组,应当在完成出国任务回国后1个月内,按要求报送调研(培训)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子项目研讨会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子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预算金额内按规定标准据实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开支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将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出版等途径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除外。

公开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应当注明属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成果。

第三十三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在子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项目完工报告。

第六章 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在正式申报立项(递交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本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管理框架》要求,对其所申请的子项目进行潜在环境与社会影响筛选,确定环境影响类别。对于可能存在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子项目,应当在子项目建议书中就相应研究内容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为具有环境和社会影响内容的子项目,子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按照《环境和社会影响管理框架》的相应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应当对子项目中涉及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国际司应当负责本项目下采购总体协调管理工作,并对子项目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子项目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世界银行借款人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采购货物、工程和非咨询类服务指南》(2011年1月版)、《世界银行借款人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赠款选择和聘用咨询专家指南》(2011年1月版)以及《贷款协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本项目《采购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贷款协定》的规定及本项目《采购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编制子项目采购计划。子项目采购计划应当包含在子项目建议书内,一并报批。

第四十条 子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子项目采购计划。子项目采购计划调整应当在报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和合同管理,按要求配备人员负责相关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执行中需要变更的事项,子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接受世界银行对子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其与世界银行达成一致的本项目监测与评价框架和指标,通过对各子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对本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子项目设计和实施的结果导向管理以及子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评价。子项目单位应当针对子项目的监测评价工作安排合适的预算,配备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所申请子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子项目概念书和建议书中设定与子项目目标相关的、明确的、可衡量并可实现的监测评价指标,提出监测评价的思路、框架、方法和数据信息收集来源,并在子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一次检查、收集并记录与子项目成果相关的数据信息及来源,系统分析和报告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子项目建议书的设计,在子项目完工报告中对子项目所取得的结果和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有关评价指南对已完工子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子项目单位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严重违反有关项目文件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应当责令子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和纠正。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作出恢复、暂停或者终止子项目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子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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