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皮革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皮革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皮革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会员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准。
(三)公开通报。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业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中国皮革协会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