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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 认定实施细则

2019-02-28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

国际动物福利(水貂//貉)示范场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毛皮经济动物(主要指水貂、狐、貉)养殖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行业的养殖水平和动物福利水平,提升中国毛皮经济动物养殖行业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中国皮革协会毛皮经济动物养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皮协养殖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际先进动物福利考核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毛皮经济动物养殖场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中国从事毛皮经济动物养殖2年以上,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和养殖行政许可资质的养殖场,均可主动申请养殖示范场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根据行业特点及企业需要,养殖示范场以“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示范场(A+级、A级、B+级和B级)”、“国际动物福利(狐)示范场((A+级、A级、B+级和B级))”、“国际动物福利(貉)示范场((A+级、A级、B+级和B级))”命名。

第二章 示范场认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示范场认定工作由中国皮革协会、国际毛皮协会(简称IFF)、地方养殖协会等相关组织共同完成。

第六条 中国皮革协会负责统筹全国示范场认定工作,负责规章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称号授予等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评分细则》等相关文本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 负责对示范场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负责组建示范场认定的专家库。

(四) 负责受理对示范场认定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五) 负责授予示范场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皮协养殖委负责全国养殖示范场的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评分细则》等相关标准、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二) 指导、审核农场填写的申报资料,征询农场属地各级地方协会或相关组织的意见。

(三) 确定是否受理农场认定申报。

(四) 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

(五) 提交评审专家组认定评分细则。

(六) 提交拟授予示范场认定称号的请示报告。

(七) 示范场认定的复核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方养殖协会和相关组织负责示范农场申报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负责养殖示范场的独立现场考核工作。接受中皮协养殖委的委托,现场考核申报场,并出具专家组考核认定评分细则,提交至中皮协养殖委,中皮协终审。

第三章 示范场评分方式

第十条 根据《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评分细则》养殖示范场认定工作采用得分制,满分为200分,分别对养殖场动物福利水平、场所选址、人员要求、种源场地建设、饲养管理、卫生防疫、处死及取皮加工、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管理、技术服务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对申报场的实际考核情况,按照总得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A+级 (总得分在190分以上),A级(总得分在180分-189分),B+级(总得分在170分-179分)和B级(总得分在160分-169分)。




第四章 示范场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

(一) 登陆中国皮革网www.chinaleather.org下载申请资料。

(二) 毛皮经济动物养殖场对照《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决定申报示范农场类型。提交《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申报书》、地方养殖协会及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档案信息、棚舍和笼舍照片、疫苗接种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受理

(一) 中皮协养殖委收到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接受申请,对于合格的企业中皮协养殖委征求各地方协会和相关组织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与养殖场反复沟通协商后,通知其是否报送纸质资料受理。

(二) 中皮协养殖委接到纸质申报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复。

第十四条 考核

中皮协养殖委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从中国皮革协会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人员一般为6人,包括国际毛皮协会1人,中皮协2人,专家3人。但以下专家应予回避。

(一) 受评场的负责人或近亲属。

(二) 与受评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

专家组根据《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评分细则》等相关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并指导申报场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评审

根据实地考核情况,确定申报场是否通过评审。若通过评审,中皮协养殖委向中皮协提交拟授予示范场的请示报告。若未通过评审,中皮协养殖委建议毛皮养殖场整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公示

中国皮革协会接到中皮协养殖委请示报告后,将拟授予荣誉称号的场名单在中国皮革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批复

公示期满,无严重举报和投诉或举报投诉不实的场,中国皮革协会批准认定通过,并与国际毛皮协会联合颁证授牌。若有严重举报和投诉,并经查属实,中国皮革协会将不予批复。

第十八条 牌匾和证书

示范场的牌匾和证书由中国皮革协会统一制作、核发。

第五章 示范场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复核。

第二十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场自下一年度起,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场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向中皮协养殖委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复核和处理

中皮协养殖委对已经认定场,在其三年后组织专家根据《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和《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对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核,复核认定未达标的场,中皮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签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取消养殖示范场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一) 复核未达标的示范场接到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后,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中皮协养殖委。

(二) 凡在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示范农场,中国皮革协会将做出取消示范场的称号。

(三) 凡经中皮协决定取消示范场资格的养殖场,应立即将示范场牌匾和证书交还,由中国皮革协会做出更换或收回的处理。

(四) 被取消示范场资格的养殖场,两年内不得向中皮协养殖委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养殖示范场认定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殖示范场认定暂不收取管理费用,中国皮革协会负责考核专家组的专家费、交通费、住宿费及餐饮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皮革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另附《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评分细则》、《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申报书》等。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人:王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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