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节能环保>

 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022-05-3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公开征集各有关方面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向我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日。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6月1日前反馈,电子版发至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邮箱。

联系人:何伟

电话:0591-88367175

电子邮箱:gtc@sthj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全方位推进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防控重点

(一)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二)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主要任务

(一)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省厅每年在厅官网上公布更新全口径清单,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省厅将根据各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要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将省级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相关涉重企业,指导相关涉重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如期完成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地要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要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要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加强重金属排放调剂指标使用管理。列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全口径清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落后产能淘汰、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减排工程项目产生的削减量,经省级复核并通过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后的剩余量,减排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可统一调剂指标使用。重金属排放指标以设区市为管理单元,具体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

5.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探索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按国家和省厅相关要求,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按国家和省厅相关要求,探索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二)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6.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

7.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8.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闽江中上游地区、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晋江流域上游转移。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生产项目。禁止在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新建、扩建制革、电镀行业。晋江流域上游停止审批化工、电镀、制革、蓄电池等项目。漳浦赤湖、晋江安东沿海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后整饰除外);可慕皮革集控区只允许进行原皮加工项目整合提升,禁止新建、扩建。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应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100%,辖区内无专业电镀园区的,可暂不作要求。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9.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各地要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探索开展电镀、皮革行业整体审核模式,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上杭铜冶炼企业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实施皮革企业铬鞣废液直接循环利用技术、铬鞣废液间接循环利用技术等绿色化提标改造。

10.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起,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实行闽江流域电镀行业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3年起上杭县铜冶炼行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原矿堆场等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污水管网明管架空设置、压力排放以及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开展皮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实行废水分质分类处理,加快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

11.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各地要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谋划生成项目,精准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组织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硫酸、磷肥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要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

12.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推动泉州永春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13.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排查与治理。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分类别、分阶段实施治理,重点推动尤溪县铅锌矿区及其外围污染系统治理,有序推进连城县、大田县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冶炼污染及下游河道底泥排查整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4.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加强新出台标准的实施宣贯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落实新出台的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冶金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

15.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要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2022年底前完成福建省涉重金属重点监管企业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第一批46家正常生产涉重金属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安装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设备。

16.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科技监测手段,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各地要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考核内容,切实履行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调度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明确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本辖区内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按照“一区一策”“一行一策”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厅。

(二)压实减排责任。各地要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督促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日常管理,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重金属行业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重金属重点污染排放和治理等环境信息,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定期调度。各地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厅。省厅将定期对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行调度和成效评估。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财资环〔2022〕27号)及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策划生成一批涉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申请进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五)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发布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责任编辑人:樊永红

赶快成为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收藏:

分享:

Copyright 1998-2015 chinaleather.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皮革协会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ICP备1100085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378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2座708室 邮编: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