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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19-05-20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

11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

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

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

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

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

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

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

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

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 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 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

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

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

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

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

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

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

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

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

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

(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计划、

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

、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

及蛋白高度、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指标;

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

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章名】 第三章 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

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

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

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

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

,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 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

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

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

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

的其他疫病。

【章名】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第十七条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

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

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章名】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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