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优质天然皮革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皮革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真皮标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皮革制品的材质、质量、服务的标志,受法律保护并经国际注册。
第三条 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皮协)是真皮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真皮标志的商标专有权。
第四条 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材质、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达标为依据,中国皮协接受生产经营皮革制品企业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签订真皮标志使用协议书后,申请单位方有权佩挂真皮标志。
第五条 中国皮协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与监督。中国皮协全面负责真皮标志产品的评审、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真皮标志产品的条件
第六条 真皮标志适用于用天然皮革、毛皮制作的产品,包括皮鞋、旅游鞋、皮革服装、皮箱、皮包、皮沙发等各种皮件皮具,以上产品统称皮革制品。
第七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皮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向中国皮协申请使用真皮标志。
第八条 真皮标志是真皮优质产品的标志,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真皮标志产品所采用的主要面料应为天然头层皮革和天然毛皮,允许采用部分其他材料,但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真皮标志产品规范》的规定。
2、真皮标志产品做工考究,为中高档产品。
3、真皮标志产品质量应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真皮标志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
4、真皮标志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第九条 申请佩挂真皮标志的皮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两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史。
2、建立有符合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的、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4、申请挂标的产品应具有规定的产量。
5、应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完备的检测手段。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劳动所得、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具备良好的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
7.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若因故被中国皮协注销真皮标志使用权,原则上须经过三年以上的整改期,待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真皮标志,但对同一申请单位、同一类产品,其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产品佩挂真皮标志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应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向中国皮协提出申请,并填报《真皮标志使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佩挂真皮标志的单位,在递交《真皮标志使用申请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皮协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真皮标志使用申请表一份;
2、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套(距申请日半年内有效);
5、有关的主要国内外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当地主管或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证明或推荐书一份;
第十三条 中国皮协真皮标志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按本《章程》第六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未通过形式审查者,允许自中国皮协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一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国皮协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形式审查:由真皮标志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
2、实地考查:由真皮标志办公室依据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3、总审评定:凡通过形式审查及实地考核的申请企业,由真皮标志办公室汇总上报中国皮协作总审评定;
4、书面通知:真皮标志办公室将评审结论通知申请企业,并通知总审评定合格的企业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真皮标志使用协议书;
(2)交纳规定的费用;
(3)领取《真皮标志使用资格证书》;
(4)订购真皮标志标牌。
5、发布公告:凡已签订《真皮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真皮标志使用资格证书》,并办完全部手续的单位,由中国皮协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真皮标志产品在销售活动中,有权佩挂真皮标志并受到注册国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中国皮协负责协调、仲裁有关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中国皮协接受消费者对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投诉。
第十八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可优先参加由中国皮协主办或协办的各项国内外经济贸易、专业展览、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真皮标志在国内外经贸技术活动中可作为皮革制品质量水平的证明。
第二十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有权参与一切冠以“真皮标志”名称的各项行业活动,享受中国皮协对真皮标志产品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质量和销售信息,由中国皮协负责汇总分析,按时反馈给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并统一由中国皮协对外发布,以扩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印制真皮标志图案和文字说明。
第五章 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应按《真皮标志产品规范》的统一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佩挂真皮标志标牌。
第二十四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其商标和产品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企业如变更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商标,应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欲在本企业生产的其它产品上佩挂真皮标志,必须办理相关扩牌手续,具体办法由中国皮协制定。
第二十五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应接受中国皮协组织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检,抽检费用由中国皮协统一支付;抽检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企业质保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单项或多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应保证做到:
1、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真皮标志产品规范》的规定,组织挂标产品的生产与检验。
2、须建立真皮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数据档案。
3、每年生产的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最低量。
4、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须协同经销单位共同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5、根据已签订的《真皮标志使用协议书》的规定,按计划订购标牌,按要求佩挂标牌。
6、积极配合中国皮协做好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宣传工作,扩大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 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真皮标志标牌的保管、使用工作,专职人员应报中国皮协备案。专职员工受中国皮协委托,负责监督本企业真皮标志的使用情况,确保真皮标志标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二十八条 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制作真皮标志标牌,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真皮标志标牌。
第二十九条 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在经贸技术活动中,必须如实标明真皮标志产品所采用的天然皮革种类(如猪、牛、羊皮等)。
第三十条 印有真皮标志图案与文字说明的包装物,只能使用在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上,真皮标志标牌是真皮标志产品的唯一凭证。
第六章 真皮标志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皮协为保证真皮标志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以真皮标志办公室、真皮标志产品评审委员会、社会监督、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对真皮标志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皮协是真皮标志工作的最高审定和决策机构。中国皮协负责制订、修订《真皮标志章程》及各项工作条例,并对申请佩挂真皮标志的产品进行总审,调查重大假冒真皮标志案件及其他重大相关问题的决策。
第三十三条 真皮标志办公室,是负责真皮标志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真皮标志办公室执行中国皮协的决策,负责本《章程》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单位的形式审查,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文件、报表;负责真皮标志标牌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各项费用结算;协调有关真皮标志产品的争议等。组织对真皮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建立佩挂真皮标志产品日常考核和年检制度;负责对挂标企业进行三年资格重新确认及每两年推出真皮标志排头企业等工作。
真皮标志办公室,根据需要,有权在适当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皮协真皮标志产品评审委员会是真皮标志产品的技术评审仲裁和技术咨询机构。真皮标志产品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真皮标志产品规范》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仲裁和咨询。地方有关部门受中国皮协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佩挂真皮标志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时,必须组织以真皮标志评审委员为主体的考核组,委员的资格确认及培训由中国皮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中国皮协委托,是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指定检测机构。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计划由中国皮协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皮协为保证真皮标志实施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建立全社会各界人士对真皮标志工作监督制度,以加强对真皮标志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真皮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真皮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中国皮协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并重奖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发现任何单位有假冒真皮标志行为,中国皮协将依照《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九条 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国皮协有权终止与该单位签订的《真皮标志使用协议书》。
第四十条 真皮标志的使用单位,如违反本章程第五章的规定,中国皮协将采取强化检查、暂停挂牌、解除协议以至诉诸法律等多种方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真皮标志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国皮协制定,由真皮标志办公室实施。
第四十二条 真皮标志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真皮标志标牌,组织对真皮标志产品考核、评审、监督、质量检测,接受理消费者对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投诉、真皮标志案件查处及真皮标志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实施,用于保障真皮标志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真皮标志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机关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佩挂真皮标志产品的日常考核办法由中国皮协制定,由真皮标志办公室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真皮标志管理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扶植佩挂真皮标志骨干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具体标准和程序,由中国皮协制定,真皮标志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 皮革、毛皮及相关产品可参照本《章程》使用真皮标志。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皮协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皮革协会负责解释。